近日,,韓國最高法院裁定,,三星電子此前與知識產(chǎn)權(quán)風險投資公司Intellectual Ventures達成的專利授權(quán)協(xié)議,利用了韓國與愛爾蘭稅收協(xié)議中的特別豁免條款避稅。為此,,三星電子必須要繳納15億韓元(約合134萬美元)的公司稅,。
據(jù)悉,這場訴訟早在2010年就已經(jīng)有了苗頭,。當時,,三星電子與總部位于美國的全球IP管理公司Intellectual Ventures達成了一項價值3. 7 億美元的專利授權(quán)協(xié)議。而Intellectual Ventures表示,,與三星電子簽署該協(xié)議的是其愛爾蘭子公司IV IL,,因此三星電子有權(quán)享受韓國與愛爾蘭稅收協(xié)定中的公司稅豁免條款。
但韓國稅務官員認為Intellectual Ventures設立愛爾蘭子公司IV IL是為了避稅,,因此對三星電子開出了 706 億韓元的稅單,。此后,三星電子向法庭提起訴訟表示應合法享受公司稅豁免權(quán),。最初,,韓國低級法院支持了三星電子的該訴求,但后來被上訴法院推翻,,要求三星承擔全部 706 億韓元的稅款,。
如今,最高法院部分地支持上訴法院的裁定,,認為三星只應承擔其中的 15 億韓元的公司稅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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